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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县,住浙江省温州市乐清**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2月期间,在实际无口罩、消毒液等物品售卖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售卖口罩、消毒液的信息,骗取被害人顾某某购买口罩的货款8700元,骗取被害人罗某某购买口罩的货款400元,骗取被害人周某某购买口罩的货款21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某购买口罩及消毒液的货款30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谭某某处扣押涉案赃款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多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颖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扣押涉案赃款人民币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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