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梁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梁平区**街道**公园附近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谭某甲利用谭某乙等人身份信息在网络通讯工具 “微信”注册女性角色的账户,并通过“微信”与单身男青年赵某某等人确定男女朋友关系,虚构见面礼、住院等理由骗得赵某某等3人通过微信向其转款,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2260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谭某甲使用 “婉儿”、 “对的人”等“微信”账户以上述方式多次骗取赵某某人民币共计12951元。

2.2019年10月,被告人谭某甲使用“对的人”的“微信”账户以上述方式多次骗取陈某某人民币共计1100元。

3.2019年11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谭某甲使用“对的人”的“微信”账户以上述方式多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共计8557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谭某甲在本区双桂街道“帝豪国际城”小区附近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甲将其诈骗所得的人民币22608元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收条等书证;

2.​ 证人谭某乙、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提取笔录、抓获经过等;

6.​ 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兴德

检察官助理:黄  聪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115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