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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7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谭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分别自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9月7日止;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21日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先后于2019年10月6日、2019年12月2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被害人汪某某经梁某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谭某某,谭某某谎称自己是国务院直属中国**研究中心湖南工作站站长、中国**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在中央有很强的人脉关系,汪某某信以为真。

2017年3月,汪某某请谭某某帮忙解决其姐夫在广东省**市**局晋级的事,谭某某承诺“帮忙”,并要汪某某支付20万元的操作费。后汪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谭某某的妻子张某某转款20万元,之后谭某某又以费用不足为由向汪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5万元。事后,汪某某多次询问谭某某其姐夫晋级的事情,谭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以将钱送给了不方便透露姓名的某领导来搪塞,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2017年12月,汪某某请谭某某帮忙解决其朋友彭某某被公安机关扣押款项的事,谭某某同意帮忙并提出要30万元的操作费,汪某某交给谭某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事后,汪某某多次询问事情进展,谭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8年3月份,汪某某请谭某某帮忙为其朋友殷某某办理取保候审,谭某某同意帮忙并提出要35万元的操作费,汪某某交给谭某某现金人民币35万元。事后汪某某多次询问事情进展,谭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因事情未办成,汪某某要求退钱,谭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通过其妻子张某某的账户退款人民币10万元给汪某某。剩余款项谭某某以将钱送给了不方便透露姓名的某领导来搪塞,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汪某某怀疑自己被骗后,多次找谭某某还钱未果且微信被其拉黑。2019年4月22日,汪某某将谭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付款凭证、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彭某某、秦某某、潘某某、郭某某、刘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

2020年1月15日

附项:

1、被告人谭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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