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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63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8********,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住宜州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称可以帮忙办理车辆驾驶证违章销分的业务。2020年3月14日,被害人潘某某看到该信息后信以为真,通过微信与谭某某取得联系后,按照谭某某要求,在本市官渡区**村**号,使用手机支付宝给谭某某转账三笔用于处理违章和换领驾驶证,三笔金额分别为6500元、350元、5000元。潘某某发现被骗后,向支付宝公司举报,支付宝公司冻结谭某某账户后追回5000元返还潘某某,未追回的6850元被谭某某挥霍。2020年3月31日,谭某某经民警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旭照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附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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