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517号
被告人谭某某(自报),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02198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区**社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月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被告人谭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为男友朋友关系,并同住在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巷*号***房。2017年1月28日,谭某某在上述房间,趁被害人李某某不注意之机,从李某某的手提包里拿走李的一张招商信用卡,并于当天分两笔套现,合计30500元。同年3月1日,李某某得知上述信用卡被套现后质问谭某某,谭某某于次日开始失联。同年3月4日,李某某报案。
2、2018年11月,被告人谭某某在一个微信群里主动添加被害人蔡某某为好友并进行聊天。2019年5月1日至5月12日期间,谭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向蔡某某虚假营造二人交往的氛围,以丢失身份证、全部银行卡为借口多次以借钱周转的理由向蔡某某实施诈骗。20195月2日至5月12日,蔡某某通过微信向谭某某多次转账,总计70800元。2019年5月13日,谭某某收到钱后就开始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扣押手机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微信语音聊天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另外,被告人谭某某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谭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一年九个月到二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