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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98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路**委**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邓某某获得南宁市邕宁区龙岗大道土方工程项目,骗取被害人邓某某交付项目活动经费合计人民币28000元。后又谎称该项目已转让给他人并获得转让利润。

2.2016年8月,被告人谭某某虚构了南宁市邕宁区牛湾项目临时办公室建设工程,通过伪造《南宁市邕宁区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单位定点服务委托书》、《政府投资工程施工定点服务信息表》等政府文件,骗取被害人邓某某向其交付活动经费合计人民币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杨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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