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乡**村**,暂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郡**幢**楼**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和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8年1月初在“闲鱼”网络平台上发布了出售“快手”直播软件账号“CCTV16888”的信息,被害人张某某于2018年1月4日凌晨,在潮安区登塘镇登塘村下**出租屋内通过手机微信,联系被告人谭某某购买该帐号。被告人谭某某遂先以该帐号拥有30万粉丝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800元用于购买该帐号;后又以该账号内有6万多快手币价值人民币6千多元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再向其转帐人民币6000元;在收到转帐后被告人谭某某遂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微信及手机电话号码拉黑,被害人张某某发觉被骗遂报案。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在四川省绵阳市中医院附近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电子数据光盘等相关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共计人民币68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邱荣浩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4.涉案物品:光盘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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