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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诈骗案)_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8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大石桥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3日,被告人谭某某从辽阳市首山**汽车租赁公司租来一台海马汽车,并于2013年9月4日在鞍山市立山区**宾馆附近,谎称该车为其二哥的车并将该车向被害人朱某某做抵押,以一个星期为期限向朱某某借款人民币一万元,被害人朱某某同意后谭某某取得借款,事后谭某某将该钱款挥霍,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汽车租赁合同书、户籍证明、欠条复议件、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和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马宝昌
代理检察员:  相  石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鞍山市第二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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