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1987********,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醴陵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7月22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谭某某通过“连信”交友软件认识被害人熊某某。4月18日,熊某某与谭某某两人在醴陵市**镇**宾馆开房见面,谭某某因信用卡逾期无钱归还,于是谎称支付宝可以套现,然后使用熊某某的手机支付宝借款10000元,并分三次转账到谭某某本人支付宝账户,因钱仍不够还信用卡,谭某某又以其奶奶住院为由骗被害人熊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所骗11000元均被其用于归还信用卡借款。熊某某发现借款没有到其账上后打电话找谭某某,被告人谭某某找各种理由骗熊某某并不承认使用熊某某的手机支付宝借款10000元用于还自己的信用卡的事实。2020 年7月8日,被告人谭某某被醴陵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归还了11000元钱给熊某某,得到对方谅解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书、收条及谅解书、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支付宝、微信记录及转账记录;2. 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提取笔录;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民
检察官助理:郭秀峰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副本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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