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谭某某谎称自己有办理学生入学的能力,骗取被害人徐某某20000元人民币;
2017年2月份,被告人谭某某谎称自己有办理学生入学的能力,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0000元人民币;
2017年6月份,被告人谭某某与孙某某谎称自己有办理学生入学的能力。被害人韩某某为给自己家孩子办理入学,交给孙某某15000元人民币;被害人慈某某为给自己家孩子办理入学,交给孙某某2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谭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学生入学,而骗取孙某某26000元人民币;
2017年7月中旬,被告人谭某某谎称自己有办理学生入学的能力,骗取被害人张某某6000元人民币;
2017年7月中旬,被告人谭某某谎称自己有办理学生入学的能力,骗取被害人李某某6000元人民币;
2016年5月份,被告人谭某某谎称自己有办理工作的能力,骗取被害人石某某30000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人谭某某合计诈骗数额10.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孙某某、丛某甲、卢某某、丛某乙、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刘某某、韩某某、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世臣
(院印)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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