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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74****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20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9年2月27日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2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114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区**社区**餐馆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5颗、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俗称“冰毒”)2小袋。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谭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从被告人谭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300元,从王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颗、甲基苯丙胺晶体颗粒2小袋经称重,上述毒品共重0.57克,经鉴定及称量,上述查获的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扣押、提取、称重、取样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毒品检验鉴定书;4.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0.5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桂阳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碟贰张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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