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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22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台山市**街道**村**号**房。2019年11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刘逸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6时许,关某某通过电话和微信向被告人谭某某求购400元的毒品海洛因。当天17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摩托车将毒品送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加油站附近,将内藏有毒品的一个烟盒放在树丛中,放置后拍摄微信视频给关某某指明毒品位置。被告人谭某某欲离开现场时被预伏在旁的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其手机1台、摩托车1辆。后民警在关某某的带路下,在树丛中提取到净重0.34克的毒品海洛因1小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物证(照片);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润燕

2020年2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手机1台、摩托车1辆(暂存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处理)。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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