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林某甲(已判)于2019年9月18日19时许在吴川市**镇**村林某乙的小卖部应吸毒人员林某丙要求帮忙购买3**元钱的毒品K粉。林某甲在收到林某丙微信转帐3**,马上通过微信将3**元转帐给被告人谭某甲,谭某甲就通过微信联系林某甲到吴川市**镇**村**处交易。林某甲到达**村**处时,谭某甲坐在其的黑色雅阁小汽车内将价值3**元的毒品K粉交给林某甲后离开。林某甲将毒品K粉带回到林某乙小卖部交给吸毒人员林某丙吸毒。
林某甲又于2019年9月18日22时许应吸毒人员林某丙邀请到本村林某丁家时,吸毒人员林某丙又出资5**元要求林某甲出资2**元共7**元购买毒品k粉和开心粉。林某甲通过语音联系谭某某购买毒品k粉和开心粉,谭某某说没有,并介绍另一个贩毒人员“小某某”的电话给林某甲,之后林某丙联系好后,叫在本村的公庙处向微信呢称叫“嘉某某”的男子购买7**元毒品k粉和开心粉,带回本村林某丁家,随后联系吸毒人员林某乙过来三人进行吸食毒品,吸毒人员林某丙吸食毒品后感到身体不适,被送到吴川市西南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的管制规定,二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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