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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7﹞210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8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广西乐业县**镇**街**号。因涉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7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哺乳期犯罪,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释放。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8月11日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借住在右江区**路**站内韦某某家时,以30元人民币贩卖0.05克毒品海洛因给黄某某(另案处理),被民警当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哺乳期被暂予监外执行。2016年9月14日,由乐业县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刑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收证据清单、新生婴儿出生登记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判决执行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韦某某的证词;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过称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向东

2017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在广西女子监狱服刑;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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