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09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组**队。2011年7月4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1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0月,被告人谭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程某甲(已判决)、李某某(另作处理)、程某乙(已判决)等人。具体如下:
1.2019年7月初,谭某某在广州市**村附近收取程某甲现金200元,将约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程某甲、程某乙;
2.2019年9月下旬,谭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路**茶叶市场附近收取程某甲现金200元,将约0.1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程某甲、李某某;
3.2019年10月3日上午,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96元给程某甲让其帮忙购买毒品,程某甲遂联系谭某某购买。谭某某在广州市**村附近收取程某甲现金96元,将约0.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程某甲,后程某甲与李某某在程某甲的出租屋将毒品共同吸食;
4.2019年10月7日中午,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程某甲让其帮忙购买毒品,程某甲遂联系谭某某购买。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程某甲100元,在广州市**村附近将约0.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程某甲,后程某甲与李某某在程某甲的出租屋将毒品共同吸食;
5.2019年10月8日,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元给程某甲让其帮忙购买毒品,程某甲遂联系谭某某购买。谭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程某甲100元,在广州市**村附近将约0.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程某甲,后程某甲与李某某在程某甲的出租屋将毒品共同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贩卖海洛因不满十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因犯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英颖
检察官助理:李 娟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29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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