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503号
被告人谭(外文名DAM **,自报),男,1993年**月**日生,国籍不明,壮族,文化程度初中,自称住越南国高平省**镇。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DAM **)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犯罪事实
被告人谭(DAM **)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谭在本市大朗镇竹山社区竹园路**门口贩卖200元海洛因 (约0.14克)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交易完后两人各自离开。
(二)2019年6月26日21时许, 被告人谭在本市大朗镇竹山社区竹园路**门口贩卖200元海洛因 (约0.07克)给吸毒人员李某某,交易完后两人各自离开。
(三)2019年6月26日20时许,吸毒人员农某某(NONG **,自称越南人,另案处理)、苏某某(TO **,自称越南人,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谭购买海洛因,后双方到本市大朗镇竹山村**门口交易100元海洛因(约0.07克),交易完双方各自离开。
(四)2019年6月27日16时许,吸毒人员农某某、苏某某联系被告人谭购买海洛因,后双方在谭租住的本市大朗镇竹山村**路**号的**房交易100元海洛因(约0.07克),交易完双方各自离开。
(五)2019年6月27日20时许,吸毒人员农某某到谭位于本市大朗镇竹山村**路**号的**房找谭购买100元海洛因(约0.07克)。
2019年6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谭(DAM **)在本市大朗镇竹山村鸣凤路**被民警抓获,现场在其身上缴获20包用金色纸张包装的白色粉末(净重1.44克)。经检验鉴定,缴获的20包白色粉末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二、偷越国(边)境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谭(DAM **)因偷越国境到中国,后被东莞市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并被遣返回越南。2019年4月份左右,谭再次偷越国境到中国,后于2019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海洛因、针筒等物证,微信转账记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审查决定书、解除拘留证明书等书证,吸毒人员李某某、农某某(NONG **)、苏某某(TO **)的证言,被告人谭(DAM **)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DAM **)无视中国法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同时被告人谭(DAM **)无视中国法律,违反中国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谭(外文名DAM **,自报)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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