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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28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20年10月27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下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帮助谢某某(另案处理)向向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12克,谭某某在小汉镇南湖馨苑大门外将毒品交给向某某,向某某向谢某某转款150元。

2.2020年6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小汉镇南湖馨苑大门外,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1克给向某某,收取毒资100元。

3.2020年6、7月份左右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小汉镇洛阳村14组一路边,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12克给曾某某,收取毒资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约0.3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属于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帮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肖世昌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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