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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现住东莞市**区**社区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委会**村**队**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2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1月129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2017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何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6日5时许,吸毒人员何某某通过微信问被告人谭某某有没有毒品,谭某某说有。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80元给谭某某,后谭某某说不够,何某某又发了20元微信红包给谭某某。然后谭某某把用塑料袋包装好的毒品海洛因放在东莞市**区**社区**桥底的一个电箱底下,把定位和小视频发给何某某,何某某自己到**区**社区**桥底的电箱下面拿走毒品。

2、2019年11月9日8时许,吸毒人员何某某通过电话问被告人谭某某有没有毒品,谭某某说有。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谭某某,然后谭某某把用塑料袋包装好的毒品海洛因放在东莞市**区**社区**桥底的电箱下面,把定位和小视频发给何某某,何某某自己到**区**社区**桥底的电箱下面拿走毒品。

3、2019年11月29日13时许,吸毒人员何某某通过电话问被告人谭某某有没有毒品,谭某某说有。何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谭某某,然后谭某某把用塑料袋包装好的毒品海洛因放在东莞市**区**社区**桥底的电箱下面,把定位和小视频发给何某某,何某某就自己到**区**社区**桥底的电箱下面拿走毒品。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12月04日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物证手机,到案经过等书证,微信电子数据,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贩卖给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本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代勇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

4、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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