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7】45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90********,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经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南宁市青秀区望园路10号那蓝烟酒百货门口贩卖300元钱的 “K粉”给黄某某和梁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黄某某身上缴获“K粉”可疑物两小包,从谭某某身上缴获卖“K粉”所得的一张100元人民币,另外200元毒资由梁某某通过微信转****。经鉴定,从缴获“K粉”可疑物中检出毒品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和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毒品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俊

2017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