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3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2年5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4月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夏家寺106号附近,以170元的价格将一份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2019年11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新都区大丰街道博雅新城A区1栋1单元506号房间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谭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灿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