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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72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镇**村**组。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线人江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谭某某求购毒品。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谭某某找到毒品上家,并通过微信与江某某商定以800元的价格卖给江某某两个冰毒,江某某通过微信将毒资800元转给谭某某,被告人谭某某随即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从上家(微信昵称“Aok”,另案处理)处购得毒品冰毒。2019年1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依约在中山市沙溪镇**村**号**超市附近与江某某进行毒品交易,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江某某处缴获交易毒品冰毒0.42克,经鉴定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记录、抓获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书证、电子数据制作说明、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谭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宏勇

2020年39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1份。

4.作案用手机暂扣于公安机关,涉案毒品已收缴,100元毒资已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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