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72********,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祁东县**镇**村**组。2001年08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先后四次贩卖毒品麻古给曾某某(外号“哑巴佬”,另案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4月3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步云桥镇松山亭子附近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某10粒毒品麻古。并与曾某某、何某某在老沙场附近一起将这些毒品麻古予以吸食。

2、2020年4月7日13时许、4月8日14时许、4月18日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步云桥镇老溜冰场附近每次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某10粒毒品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记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提取物证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麻古仍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曾经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延萍

检察官助理:易重财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5份。_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