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州市院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4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钟山区**路**巷**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建安处小区路旁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吴某某,交易完离开时被民警抓获,现场查获黑色0PPO手机一部,毒品嫌疑物小零包一个(净重0.09克),经鉴定,从谭某某涉嫌贩卖的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海洛因0.09克;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2020]479号;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法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还予以贩卖给他人,且当场差获毒品海洛因0.0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天津
检察官助理 唐萍、田连润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作案工具黑色OPP0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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