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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永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村委会**。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8月29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500元,并被责令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永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永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3月31日被永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系吸毒人员,并于2020年1月至3月份期间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020年3月18日14时09分永德县公安局明朗派出所民警在永德县**镇**村委会**组岔路口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并从谭某某的右侧衣兜内搜出用卫生纸藏匿的毒品可疑物9颗。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0.86克。经鉴定,系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本案查获的毒品等物证照片;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本案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86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贵艳

检察官助理:姜秋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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