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初,经祝某某(已起诉)介绍,杨某某电话联系毛某某(已起诉)购买毒品。7月20日,毛某某到江西省萍乡市联系黄某甲,黄某甲驾车带其与黄某乙碰面。毛某某自行和黄某乙沟通购毒事宜并通过微信转账毒资款5200元给黄某乙。随后,黄某乙带被告人谭芳与毛某某等人碰面,毛某某向被告人谭芳提出购买毒品,被告人谭芳取到毒品后交给毛某某15个冰毒及10颗麻古。22时许,黄某乙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谭芳3800元。7月22日。毛某某在浙江**有限公司的宿舍内将10个毒品冰毒及3颗麻古交给杨某某,杨某某现金支付7500元给毛某某。公安机关在浙江**有限公司门口当场抓获毛某某和祝某某,并在毛某某的背包里查获一小袋冰毒疑似物和一小包麻古疑似物,在毛某某裤子口袋里查获7500元现金。经称量,冰毒疑似物净重17.59克,麻古疑似物净重0.7克。2019年8月14日,经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谭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三袋冰毒疑似物。经称量,冰毒疑似物分别净重1.28克、1.06克、2.17克,2019年12月12日,经乐清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记录、手机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毛某某、祝某某、黄某乙、黄某甲、杨某某、李某某、廖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芳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上交笔录、称量、取样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芳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谭芳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文
附:
1.被告人谭芳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补充材料4张。
4量刑建议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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