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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19〕37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临武县人,住临武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1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谭某某接到吸毒人员胡某甲电话要其帮忙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收到胡某甲通过微信转来的1000元,后谭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于2019年10月1日晚上19时许在长沙市汽车东站附近一酒店的旗杆处取到毒品甲基苯丙胺两小包,其中一包为甲基苯丙胺晶体,一包为麻古一粒,共约0.8克,在长沙市汽车东站隆华酒店附近将买来的毒品全部给了胡某甲。后谭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分二次在胡某乙租房内吸食完毒品。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谭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后居民房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甲、胡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球红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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