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8********,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29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麻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麻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接到吸毒人员赵某某求购200元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微信转账后,通过微信联系了一名叫“欣欣”的男子,从其手中购得150元甲基苯丙胺。随后,谭某某将该毒品送至赵某某位于麻阳县高村镇苗乡情宾馆隔壁的家里交给赵某某,从中获利50元。
归案后,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口信息、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4、本案辨认、提取、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坦白,认罪认罚,具有从轻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树成、陈世成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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