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鄄城县,住山东省鄄城县**镇**村**号。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9年2月份至10月份期间,为非法获利,在微信朋友圈里面销售淫秽视频。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微信于2019年10月份,以人民币115元的价格向周某某销售23部淫秽视频,经鉴定,23部视频中有21部视频系淫秽视频。
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安峰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住山东省鄄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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