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镇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乐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7日被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或电话的方式接收罗某某、张某某、彭某某、温某某和微信昵称为“上善若水”、“老马”、“绍钦”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并在其上线沈某某提供的赌博网站上下注,向沈某某投注“六合彩”赌博输赢的赌资累计人民币2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进行聚众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5万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庆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散件。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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