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6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谭某某在荆州市沙市区**市场**区**号设置4张麻将桌,供前来参赌人员打50元的“晃晃”麻将,每一桌抽取200元至400元作为场地费。谭某某抽头渔利共计11400元。2019年12月9日13时许,民警在荆州市沙市区**市场**区**号现场抓获谭某某和四名参赌人员。
破案后,被告人谭某某退缴违法所得1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暂扣款物票据复印件、身份材料等物证书证;2.证人冉某甲、黄某某、冉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扣押笔录;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政
检察官助理:周志军
2020年7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号**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5926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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