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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450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8年2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南昌县******自然村**号,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谭某某因无钱吸食毒品,在南昌县向塘镇车站宾馆主动与涂某某微信联系,帮助其购买毒品,涂某某通过支付宝转帐140元钱给谭某某后,谭某某将购得的毒品麻古和冰毒留取部分在宾馆吸食,剩余的毒品交给了涂某某带走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截屏照片;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少量毒品用于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跃清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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