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谭某某因无钱吸食毒品,在南昌县向塘镇车站宾馆主动与涂某某微信联系,帮助其购买毒品,涂某某通过支付宝转帐140元钱给谭某某后,谭某某将购得的毒品麻古和冰毒留取部分在宾馆吸食,剩余的毒品交给了涂某某带走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涂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截屏照片;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少量毒品用于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姜跃清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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