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2********,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本科文化,经商,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20年3月2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经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6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7月9日退回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浏阳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8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在自家围墙外种植茶花苗时,其邻居被害人曹某甲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在围墙外种茶花苗会影响其家车辆进出而进行阻止。被告人谭某甲不予理睬且继续栽种。曹某甲见被告人谭某甲不听劝阻,遂动手去扯被告人谭某甲种的茶花苗。被告人谭某甲为阻止曹某甲扯自己种的茶花苗,在保护茶花苗的过程中随手推搡了曹某甲一把,致使曹某甲往右侧倒地时摔倒在放置地上的锄头接合处,曹某甲摔倒后自己从地上爬起来捡起石头准备殴打被告人谭某甲,被站在旁边的被告人谭某甲的堂弟谭某乙将石头抢走,曹某甲遂自己走路到了其哥哥曹某乙家中。当日下午,因曹某甲表情痛苦,呼吸急促被其家人送往浏阳市淳口镇卫生院,随后转移到浏阳市人民医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1、右侧骨多发骨折(4-11肋)、2、右侧血气胸。2020年3月16日经浏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曹某甲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在浏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期间,2020年3月5日,因曹某甲入院急诊经处理后胸痛缓解不明显,反常呼吸无改善,呼吸困难加重,高频给氧情况下氧分压仍下降,遂于2020年3月5日在全麻下行右侧第6-11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闭式引流术。同年3月9日因病情好转转入普通病房继续治疗,3月12日病情加重,3月26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曹某甲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曹某甲符合在心、肺慢性疾病基础上,因外伤引发右侧肋骨多发骨折并行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及胸腔闭式引流术后,并发切口感染及重症肺炎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谭某甲接到浏阳市公安局淳口镇派出所电话后自行前去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甲先后支付曹某甲住院治疗费用共计22万余元。被害人曹某甲死亡后,支付曹某甲丧葬费用10万元,赔偿被害人曹某甲的家属28.8万元,双方达成了刑事赔偿协议书,被告人谭某甲取得了被害人曹某甲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病历资料、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土地证明书、浏阳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信息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丙、王某某、谭某乙、谭某丙、张某某、陶某某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供述及辩解;4、法医学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因疏忽大意,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系自首,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被告人谭某甲和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谭某甲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谭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美珍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5509****。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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