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地南昌市青云谱区**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寓**期**栋**单元**。2019年06月28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本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赣******汽车回家(南昌市青云谱区**公寓**期**栋**单元**室)时,其驾驶的车辆从小区道路向右转至小区27栋1单元楼下空地时,车辆左侧将躺在地上的死者熊某某碾压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信息证明、赔偿协议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6.同步提审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过失致他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常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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