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小区**排**号。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于2020年1月3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受雇主王某某安排在淮安市淮阴区杨湾拌和场拆除工地进行汽车吊作业时,明知王某某的指令违反安全作业相关规定,仍同意王某某对其吊在空中呈倾斜状态的铁板进行切割,切割后的铁板翘起并将王某某抵在工作背景墙上,致王某某被挤压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谭某某对此事故负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调取的汽车起重机操作手册等书证;
2.证人汪某甲、汪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淮安市淮阴区应急管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全部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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