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2********,山东省高密市人,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山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物流中心经理,户籍地为高密市**村**巷**号,现住址为高密市**公寓**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该被高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4时许,山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物流中心职工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豪迈集团半挂车拉载风力发电机轮毂(型号WD6250,高4.7米),行驶至高密市**道**街**路桥处时,因车辆超高,与铁路桥相撞,造成桥体损坏。
被告人谭某某作为山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物流中心经理,未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车辆大件运输通行证和超限运输通行证,且未按照公司规定为运输大件车辆安排押车员和引导车,为图方便,擅自改变运输路线,口头允许驾驶员李茂城等人拉载大型工件时不走规定的大件路,导致事件的发生。
据统计,该事件造成胶济客专K81+729上下行二孔四片梁体严重损坏,胶济客专下行线中断行车2小时36分,上行线中断行车15小时。影响旅客列车113列,其中迂回运行26列,停运17列,产生旅客退票15664张。2020年1月5日,经山东省应急厅事故调查组核对,该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8315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政
检察官助理:李德梅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