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696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11964********,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重庆市石柱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与被害人陈某甲于三十多年前在重庆市石柱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陈某乙。1997年以来,谭某某在未与陈某甲离婚的情况下,认为陈某甲的经济条件差而无法共同生活,经媒人介绍后独自带着儿子陈某乙来到汪某甲(另案处理)位于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的家中与汪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汪某甲明知谭某某与陈某甲登记结婚且尚未离婚以及生育一子陈某乙的情况下,与谭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于2000年12月15日与谭某某在万州区登记结婚,于2001年3月16日二人共同生育一子汪某乙。
案发后,谭某某已取得被害人陈某甲的谅解。谭某某于2020年7月7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结婚证、生育服务证、重庆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说明、查询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崔某甲、汪某丙、崔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武清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处所位于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59471****);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二册、证据材料三份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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