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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长沙市天心区**座**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谭某某辩护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宁云香、盘华强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自2019年5月31日至2018年6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19日至2019年6月2日)。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14日期间,被告人谭某某租住长沙市天心区**座**室进行贩卖假冒伪劣卷烟活动,其接收来自福建云霄的“方某某”运送的假冒伪劣卷烟后,至长沙各烟酒店进行推销。其中,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谭某某将20条假冒伪劣黄色硬盒芙蓉王卷烟以70元每条的价格、4条假冒伪劣和天下卷烟以300元每条的价格销售给长沙市岳麓区**经营者舒某甲。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谭某某收到受雇于福建云霄老板的龚某某、黄某某消息,二人于同日上午将运送一批假冒伪劣卷烟至长沙市雨花区**附近,被告人谭某某随即在该收费站出口等待,运送假冒伪劣卷烟的湘******的大众途安车到达后,谭某某单独将该车开至其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公馆**座住处地下室,正在卸货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该车辆上查获卷烟共计1550条,其中黄色芙蓉王1500条,中华(软)25条,中华(硬)25条。在被告人谭某某租住的长沙市天心区**座**室查获卷烟555条,其中黄色芙蓉王357条、软中华10条、硬中华63条、和天下125条。

经鉴定,从被告人谭某某出租屋内查获的555条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鉴定价格共计人民币249600元;湘******的大众途安车上查获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鉴定价格共计403750元。

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带领公安民警至**,民警在其指认下抓获运送假烟的龚某某、黄某某,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涉案香烟、输香烟车辆、现金等物证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查扣香烟、谭某某处查扣的账本、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舒某乙、舒某甲、杜某某、龚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卷烟鉴别检验委托书、鉴定聘请书、告知鉴定意见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

2.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3.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半以上三年以下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洁

2019年6月27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同步录音录像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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