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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集资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19〕428号

被告人谭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68********,壮族,初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家住武宣县**镇**路**房,因涉嫌集资诈骗罪,经武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武宣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为武宣人,平时以卖鸡、开面包车搭客为生。2008年开始,谭某某参与“六合彩”赌博,输了30多万元。约从2010年开始,因债主上门讨债,为了偿还赌债,谭某某编造帮他人供养信用卡、开办砖厂资金周转困难等借口,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向他人非法集资。从2010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共向44名受害人非法集资9993623.34元,用于偿还新债或个人消费挥霍贻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使用欺骗手段,向他人非法集资9993623.34元,并逃避返还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骏登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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