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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三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1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曾系**公司市场部经理,户籍在本市**路**弄**号**室。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天;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某于2014年至2018年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促销规划组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分别于2017年10月、2018年11月两次收受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给予的贿赂及回扣,归个人花用,共计人民币24万元。

2019年12月15日,谭某某自日本归国后准备去公安机关投案,但在机场被边检人员拦截,后被带至黄浦公安分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司营业执照、营业地租赁合同及谭某某劳动合同等证实,**公司的基本情况及谭某某的职责范围。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谭某某收受贿赂、回扣的具体经过。

3.相关银行账户明细证实,被告人谭某某收受财物的情况。

4.相关微信聊天截图证实,被告人谭某某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

5.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与**公司之间的项目说明书等书证。

6.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谭某某在家属协助下退赔全部赃款。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相关通话记录、短信截图等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谭某某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谭某某的多次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作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谭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姜韬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居住处。

2、侦查卷宗三册及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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