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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92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谭某某与李某某系同居关系。2015年底两人关系破裂后,李某某要求谭某某离开李某某位于临泉县**镇**路东的住宅,谭某某拒绝离开,长期霸占李某某该处住宅,并不让李某某回家居住,李某某回家,谭某某便对其实施殴打。

2018年6月11日21时许,李某某回到其位于**镇**路东的住宅内拿衣服时,与被告人谭某某发生争执,随后谭某某对李某某实施殴打。谭某某拽住李某某头发,用拳头朝李某某脸上、鼻子上殴打,后将李某某摁倒在地上,用拳头朝李某某脸部殴打,并用脚朝李某某身上踢打,致李某某受伤。经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出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德勇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卷内光盘二张,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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