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那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那坡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7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那坡县**镇**村**屯**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2019年7月25日本院以没有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03月09日那坡县公安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本院于2020年03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那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20年03月0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因需要炸药爆破下地基建房子,被告人谭某某到富宁县的一家采石场花了800元钱购买了六包乳化炸药(每包为20根)及一些雷管。在无爆破作业证的情况下,被告人谭某某使用了五包乳化炸药以及雷管爆破石山下地基。剩下的一包乳化炸药在未取得保管资格证的情况下一直存放在家中厨房内的火坛上至今。2018年2月13日,尚未使用的一包乳化炸药(共20根)被那坡县公安局侦查员依法查获,其中一根乳化炸药送往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剩下的19根疑似乳化炸药经称重为8.02斤(4.01千克)。2018年8月17日,经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乳化炸药具有爆炸功能和爆炸威力,属于爆炸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法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8.02斤(4.01千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那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原卷壹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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