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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熊善颇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3日,被告人谭某某通过复制到手机微信中的链接网址,跳转至淘宝网购置了一把射钉器,并用手机微信绑定的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卡支付货款328元。随后,谭某某又在巫山县神女市场购买了射钉弹和钢珠。谭某某在家中自行将射钉器、旧钢管等部件组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改装射钉枪,用于日常打猎。2019年1月22日,谭某某携带其制造的改装射钉枪和陆某某等人到笃坪乡鹤溪村打猎。次日,公安民警到谭某某家中提取到改装射钉枪1支、射钉弹24颗、钢珠36颗。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具备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2019年1月23日,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指认照片、银行交易记录、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枪支鉴定意见;

5.巫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一支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占锐

 检察官助理:代小天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共118页、散页材料17页、光盘6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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