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Z621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的家中,以事先准备的切割机和电焊机为工具,将之前购买的射钉枪和精密管改制成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2020年8月13日,民警在其家将其抓获,并在其家屋后查获该枪,在其家杂物间查获射钉弹17颗、切割机和电焊机各一台。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认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备致伤力。
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
4.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非法制造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 涛
检察官助理:徐荷艾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原址
2.侦查卷宗两册、光盘三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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