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1672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80********,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谭某某从淘宝网上先后购得一支射钉枪、一个枪托、一根钢管、一个消音器、一盒射钉弹、两斤钢珠,在其位于温岭市雨伞庙村的出租房内用内六角、螺丝等工具将射钉枪、枪托、钢管、消音器组装成一支类枪物并测试了三次,后将该类枪物藏匿于出租房。2020年5月14日,温岭市公安局滨海镇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谭某某的出租房内扣押到类枪物一支、钢珠261颗、射钉弹86发。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类枪物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被告人谭某某于2020年5月14日在温岭市滨海镇雨伞庙村一出租房内被温岭市公安局滨海镇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一支、钢珠261颗、射钉弹86发;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照片、淘宝订单信息截图等;3.证人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枪弹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佳
检察官助理:李静娅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 枪支壹支、钢珠贰佰陆拾壹颗、射钉弹捌拾陆发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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