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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出生地广西武宣县,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1********,壮族,中专文化,自谋职业,住武宣县**镇**村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20年10月21日被武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谭某某承包了武宣县桐岭镇司律村经联社果园的部分林地,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谭某某聘请人员对承包的部分林地进行平整,平整后建设养猪场,导致林地遭受破坏。经聘请广西森旺林业调查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测量,被毁坏的林地总面积为13.3485亩,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威墩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武宣县**镇**村民委**村**号,联系电话:1817226****。

2.案卷材料一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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