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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19〕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8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楼乡**庄**村**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0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7月,刘某甲(已判决)伙同其父刘某乙(2011年8月去世)成立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1月14日更名为青岛**化工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主要活动。为更大规模吸收公众存款,2010年9月至2011年8月,刘某甲采取虚假出资的方式,在天津成立**股权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等公司,并在青岛、聊城、淄博、泰安等地成立分公司。2011年7月注册成立青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上述公司在不具备面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通过召开推介会、在报纸等媒体上虚假宣传的方式,以高额固定利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公司吸收存款的运作模式是:投资人以某一个部门负责人的名义到公司财务通过现金、银行转账、POS机刷卡等方式缴纳存款,公司给该部门负责人开具收款收据,部门负责人再向各个投资人分别开具收据。每月公司财务与部门负责人进行对账,通过银行账户向每个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账户转入每个月应付的利息,部门负责人再根据每名投资人存款的明细通过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分别向每名投资人支付利息。

2008年始,被告人谭某某在公司8部门任部门经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共吸收资金9787万元人民币,至今在案的216名投资人投资金额约为4577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谭某某被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合作协议、收款收据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旻

代理检察员:王旭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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