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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法拘禁案)_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宣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69********,土家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来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1999年6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日由宣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宣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10日至6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4月25日,被害人田某甲之子田某丙、田某戊及被害人田某乙因家庭矛盾将被告人谭某甲的父母谭某戊、刘某甲打伤。同年5月8日,谭某甲及谭某丙(已判决)邀约刘某乙、刘某丙、朱某某、吕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到田家追讨医药费。5月9日凌晨4时许,谭某丙、谭某甲、谭某丁(已判决)、朱某某、吕某某、刘某乙等人携带木棒、火枪等械具至宣恩县李家河镇头庄坪村一组田某甲家,将田某甲、田某乙押至谭某戊家。期间,谭某甲、谭某丙等人殴打了田某甲、田某乙并要求两人下跪,致两人轻微伤。随后,谭某甲、谭某丙等人将田某甲放回家,将田某乙押至咸丰县忠堡镇刘某乙家非法拘禁12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田某丙、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宣恩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4.另案被告人谭某丙、刘某乙、朱某某、谭某丁、吕某某及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谭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梦瑶

检察官助理:李梅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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