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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2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东川区**街道**街**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31日被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逮捕。曾于2006年因犯收购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9月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昆明市东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夏季一天下午14时许左右,被告人谭某某与何某某(已故)在东川区**玩耍时,在**下方**米左右处发现一支生锈的疑似枪支,被告人谭某某私自将该疑似枪支带回家中藏匿,后被查获。经鉴定,该疑似枪支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枪支、弹药鉴定书、鉴定资格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能源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有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嫣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东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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