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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谭某甲,绰号“毛*”,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2********1511,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泸溪县人,农民,住泸溪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泸溪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4日至2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7日至3月24日。被告人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几年前,被告人谭某甲在吉首市一个公共厕所内发现买卖枪支的广告,遂联系到卖家以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支射钉枪;被告人谭某甲的父亲去世后遗留一支火枪由谭某甲保管,并将两支枪放置于其老家卧室的衣柜顶部。期间,被告人谭某甲使用该两支枪打过野味。2019年10月14日,泸溪县公安局合水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镇**村**组谭某甲家中,查获疑似长火枪一支、铁制疑似短火枪一支、100发铜质疑似子弹、1张纸炮子及5根引火线、410克铁砂粒等。经鉴定,从谭某甲家中扣押的两支发射器具均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谭某甲被抓获归案。经讯问,被告人谭某甲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移交登记表、情况说明、吉首市提请批准逮捕书、吉首市不批准逮捕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刘某某、谭某乙、谭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湘西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蓉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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