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27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桂阳县**街附近。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3月2日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5月2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7日至9月27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8月13日至8月27日、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21时许,桂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桂阳县城园艺路“五云观大市场”门口抓获被告人谭某某,并从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物5包和红色药丸9粒。经鉴定,从谭某某身上搜缴的白色晶体物5包净重12.2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9粒净重0.8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及收缴清单;2.书证: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抓获经过、吸毒人员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谭某某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称重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3.0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石荣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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